发布时间:2025-10-08 15:24
上诉法院驳回第 377A 条上诉

陈成基诉总检察长及其他人士 [2022] SGCA 16

1. 简介
这三起上诉是由唱片骑师兼制作人 Johnson Ong Ming 先生(“Ong 先生”)、退休全科医生 Roy Tan Seng Kee 博士和 LGBT 非营利组织 Oogachaga 前高管 Bryan Choong 先生提出的。

Eugene Thuraiseam、Suang Wijaya、Johannes Hadi 和 Joel Wong 是 Ong 先生的法律团队成员。

2. 案件背景
2019 年 11 月 18 日,王先生的律师团队在法庭上提出辩论……听证会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结束。

2021 年 1 月 25 日,首席大法官和上诉法院所有四名法官在上诉法院听取了关于将成年男性之间私下自愿的性行为定为犯罪的法律的合宪性辩论。

3. 上诉法院的听证结果
上诉被驳回……第 377A 条目前在法律上不可执行。判决书第 152 段:

“……我们的判决并非无法律意义。相反,它赋予了黄总检察长陈述以法律效力,同时又不引入那些原本会继续困扰男同性恋者的不确定性……我们还要记住,政府立场的核心原则是希望确保男同性恋者能够在社会中和平生活,免受骚扰。”

【典型意义】

  • 明确法律的“不可执行性”边界:法院虽未宣告第 377A 条违宪,但正式确认该条文在现实中不具可执行性,为未来立法改革提供了司法层面的缓冲。
  • 确立司法与行政的互动界限:判决将总检察长与政府声明纳入具有“法律效力”的范畴,强调行政政策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司法约束力。
  • 法治与社会共识的平衡:在维持法律形式效力的同时,确保实际执行中尊重隐私与人权,体现出新加坡司法在敏感议题上的审慎推进。
  • 推动社会法制现代化:虽未直接废除第 377A 条,但其“不可执行”地位为后续正式废除铺路,成为性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的重要转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