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08 15:24
合同:高等法院驳回违约索赔

新加坡高等法院近日驳回了一家原告公司的违约索赔。该案由 Eugene Thuraisingam LLP 代表被告公司及其董事应诉。案件起因于双方之间的一项商业合同,原告指控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高额赔偿。

在庭审中,被告一方辩称原告并未履行合同中自身应承担的义务,且所谓违约损失缺乏充分证据。经过审理,高等法院认定原告的主张在事实及法律依据上均不足,最终驳回全部索赔请求,并裁定被告胜诉。

判决发布后,被告公司与其董事免除了潜在的巨额赔偿责任,同时法院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义务的界限与举证责任。

1. 简介
经过高等法院整整四(4)天的审理,尊敬的 S. Mohan 法官裁定被告胜诉,驳回原告关于未交付货物而违反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告由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代理。被告由本所的 Chooi Jing Yen 和 Chen Yongxin 律师代理。

我们的客户是一家名为 QA Systems Pte Ltd(“QA Systems”)的公司。原告为 Amberwork Source Pte Ltd(“Amberwork”)。Amberwork 于 2020 年疫情期间起诉 QA Systems,主张其因未交付货物而违约。

2021 年,Amberwork 申请对 QA Systems 作出简易判决未果。此后又追加起诉一名董事为被告,并补充虚假陈述及不诚实协助等主张。最终,所有指控均被法院驳回。

2. 背景

双方围绕一系列背靠背交易发生争议,交易的商品双方均未曾实物见验。

关键中间人系 Weroc Group Pte Ltd(“Weroc”)之唯一董事兼股东,于诉讼前不幸离世。其在 Amberwork 与 QA Systems 之间发挥撮合角色。

Weroc 告知 Amberwork:其拟购入货物再转售中国客户,但缺乏现金流;Amberwork 先行采购并以 60 天信用期转售 Weroc,相当于提供贸易融资。

与此同时,Weroc 告知 QA Systems:其欲向新加坡客户(即 Amberwork)销售该等货物,但须经授权经销商名义成交,QA Systems 将承担该角色。

因此,Amberwork 视自己为自 QA Systems 购货再转售予 Weroc。两端交易的交付方式均为工厂提货(ex-works):自工厂提走即视为完成交付。

当 Weroc 欠付 Amberwork 货款时,Amberwork 转而以未见签署的交货单为由,起诉 QA Systems 未完成交付义务。

3. 驳回 Amberwork 的违约索赔

法院指出,已签署的交货单仅属证明交付的其中一种证据,是否完成交付须结合全部证据综合判断;有无签章并非决定性。

在合同诉讼中,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被告未履约。法院认定 Amberwork 未能完成举证,并采纳了以下要点:

  • QA Systems 曾向 Amberwork 发出交货单,但后者未签署。
  • Amberwork 未签署之解释欠真实——Weroc 并非从未承诺在同一批货上签署 Amberwork 的交货单。
  • 证据显示,Weroc 曾承诺签署并要求准备、发送 Amberwork 的交货单。
  • Amberwork 从未实际将其交货单发给 Weroc 签署;亦无相关邮件证据,证人亦在庭上承认未发送。
  • 双方往来通信并未出现“未交货”的主张。

法院进一步认为,既然 Amberwork 主张对 Weroc 有收款权,则应同时认可 QA Systems 的交付已可供 Weroc 自工厂提货。背靠背结构下,两端交付在工厂提货时点契合,Amberwork 向 Weroc 的收款前提亦指向 QA Systems 已履约。

是故,Amberwork 的真正追索对象应为 Weroc 而非被告。鉴于双方间已有合同,法院无须再就虚假陈述与不诚实协助作出裁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合同法实务具有如下启示:

  • 确立举证标准:再次强调违约之主张及损失因果关系均由主张方举证。
  • 明确履约边界:仅在自身履约可得证明的前提下,方可主张对方违约责任。
  • 防止滥诉:提醒企业谨慎提起违约索赔,证据不足将导致败诉及成本风险。

整体而言,判决强化了诚信与对等履约原则,为类似商业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